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2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

  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行动方案(2016-2025)>的通知》(厦委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园区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园区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配合高新区各项工作,且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园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企业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企业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补贴方式和额度为:按照企业实际获得《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研发费用补助的金额,给予企业60%的配套补贴(含市级政策中由高新区承担的部分)。本条奖励与企业所在行政区相关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鼓励企业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

  首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本条奖励与企业所在行政区相关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鼓励企业申请和维护专利。

  对专利权人为高新区企业且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中、美、日、欧及PCT发明专利等),在获得《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7〕13号)的资助后,给予对应专利权人企业每个专利资助总金额的50%作为一次性配套奖励。每件外国(地区)授权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对专利权人为高新区企业且截至申报本项补贴时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发明专利(包括中、美、日、欧及PCT发明专利等),给予对应专利权人企业每个专利上一年度维护年费金额的40%作为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上述两项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对企业上一年度新获批的各类、各级研发机构,在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相关财政资助后,按下表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类型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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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对企业与本科(含)以上高校、国家/省/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合作设立专业或者定向培养全日制专业人才,且上一年度共建专业学生人数或定向培养全日制学生人数不少于10人的,按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共建经费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本项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对企业与本科(含)以上高校、国家/省/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平台,且企业上一年度在平台中的投入或所占股份在30%(含)到90%(含)之间的,按企业上一年度在平台人员、场地、设备、原材料等协议约定项目上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本项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企业引才用才

  第九条  鼓励重点企业聘用高级人才。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所聘用的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因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十条  给予企业骨干人才住房补贴。

  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高于25万元(含)且低于40万元(不含)的骨干人才,且没有享受厦门市、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政策的,按以下方式补贴:在厦门市租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按实际租金给予租房补贴,且每月租房补贴不超过3000元,连续补贴三年;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且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3000元,连续补贴五年。

  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高于15万元(含)且低于25万元(不含)的骨干人才,且没有享受厦门市、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政策的,按以下方式补贴:在厦门市租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按实际租金给予租房补贴,且每月租房补贴不超过2000元,连续补贴三年;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且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2000元,连续补贴五年。

  符合本条规定的人才,可选择先享受租房补贴,再享受购房贷款补贴,但不得同时享受,合计补贴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

  对企业上一年度聘用的初次来厦门就业的原“985”、“211”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本科及以上),给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第十二条  同一人才同一时间最多仅能享受第九、十、十一条中的一条。相关人才因申报条件变化而适用不同条款的,自薪资变更当月起,享受新的对应条款,已享受原条款时长计入新条款总时长;相关人才在企业间流动的,由新企业为其申报自入职月份起的相关条款,在原企业享受相关条款时长和享受政策中断时长均计入新条款总时长。

  第十、十一条,工作时间计算到月,当月达到15天(含)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不计当月。第九、十、十一条所列“连续补贴三年/五年”,是指连续的三/五个自然年度,到最后一个自然年度的12月份终止。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高新区第九、十、十一条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企业中所有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因个人所得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80%。若企业可申报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超过上述限额的,由企业在限额范围内自行协调各相关人才的具体奖励和补贴额度,再进行申报。

  相关奖励和补贴由企业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高新区将资金拨付到企业,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相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及时上报高新区。

  第四章  支持企业投资并购

  第十三条 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奖励:(1)股权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出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期出资额不少于300万元。

  对上述两类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企业或个人因投资收益所得(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90%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人奖励,连续奖励五年。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并购。

  对高新区内从事先进制造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上一年度完成的并购项目予以补贴,若并购项目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并购对象应为境外企业或境内市外企业,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方向。

  (2)并购先进制造业项目金额应在1000万元及以上,并购现代服务业项目金额应在500万元及以上。

  (3)高新区企业完成并购后,并购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对高新区的实际财政贡献较并购前一年度均增长10%(含)以上,或并购后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对高新区的实际财政贡献较并购前一年度累计增长20%(含)以上。

  则按以下额度,对该企业进行补贴:

  (1)对并购中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全额补贴,每家企业单项并购仅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于已获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政策中关于本项条款所涉事项补贴的,高新区不再给予本项补贴。

  (2)对于已获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政策中关于并购金额补助的,高新区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奖励;对未获得该项市级补助的,经高新区委托的专业机构审核后,高新区分别按照可享受政策并购金额的8%(并购境外企业)和4%(并购境内市外企业)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单项并购仅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本条款支持针对创新要素的并购,不支持变相的不动产并购和关联交易。可享受政策的并购金额为剔除不动产净值(按照并购价额的相同计价方法进行确定)后计算所得的并购价额。

  本条款支持的并购项目应为以下三类之一:

  (1)股权并购:高新区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股权或向境内外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在完成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等程序后,获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或成为被并购企业第一大股东且实际支配被并购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

  (2)资产并购:高新区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主要资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高新区辖区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和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

  (3)合并(兼并):高新区企业通过合并(兼并)方式,获得一家或多家境内外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企业完成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等程序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符合本政策支持条件的事项,如果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支持条件的(含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配套或分担的部分,以及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条款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和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或个人,一经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取消其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列入厦门市信用负面清单。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抄送:李副市长、委领导,市法制局。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印发